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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

    教学质量

    烟台南山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时间:2022-10-04 13:44:57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提高就业服务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我校的就业工作实行“市场导向,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就业工作坚持政策和方法公开、招聘信息与择优推荐公开。毕业生择业遵循公平、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就业规定

    第四条 毕业生择业时统一使用学校发放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学生成绩档案表。

    第五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3月1日前向学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到毕业离校时尚未出国的,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条 毕业生已报考“国家公务员”、“高职升本”或申请出国留学之后,在签定协议前,应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协议书备注栏内注明“公务员待取”、“升本待取”或“待出国”等标记。否则,因未告知、未协商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关系的正式凭证,山东省内就业毕业生的就业协议的签订全部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内进行,省外就业的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使用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八条 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发办理

    毕业生办理手续步骤(遗失补办申请仅限山东省内高校毕业生)

    派遣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办理手续

    毕业生按要求填写毕业年度、用户名、密码,系统对提交的个人信息进行数据校验,校验通过,进入业务办理界面。省级主管部门接收申请后,审核上传资料。审核通过办理业务学生不需要填写信息和资料,需填写快递邮寄地址和联系人信息。

    超出派遣期(自毕业之日起3年)办理手续

    毕业生按要求填写毕业年度、姓名、身份证号,需上传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扫描件照片; 为过派遣期毕业生提供盖章《报到证遗失补发证明》电子版。可为毕业生提供报到证邮寄服务。

    注:报到证遗失补发手续办理网上申请限毕业年度为1997年及其之后的毕业生,1997年至2002年的毕业生报到证遗失提交申请后需要先由学校审核,再由报到证签发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调整手续(又称“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进行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第十条 改派手续是指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用人单位,且就业报到证也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在改派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因特殊情况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回户籍地,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完成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第三章 就业程序

    第十一条 生源审核。毕业生生源是指毕业生的来源,生源所在地依据现户籍所在地填报,其中入学时户籍迁往就读学校的按家庭户籍所在地填报。户籍地址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及门牌号等

    第十二条 就业信息。招生就业处和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

    第十三条 供需见面会。通过举办校园大型双选会和企业专场招聘会,为毕业生提供人均两个以上的有效就业岗位。

    第十四条 就业报到。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报到、求职登记和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的重要凭证,毕业生离校后,应当持就业报到证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或指定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或者实名登记等手续。

    第十五条 档案转递。招生就业处安排专人将毕业生档案发送到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实施“一把手”工程。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校长为副主任的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部署就业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毕业班班主任为成员的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各班级学生的就业工作;招生就业处作为就业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全校就业指导工作。

    第五章 就业指导

    第十七条 就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计32学时,聘请经验丰富的专职教师担任,采用授课、报告、讲座、论坛、咨询等多种形式,实现在校生学习和就业过程的全程化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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